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7月1日起施行

日期:2026-06-02  作者:

据5月28日发布的应急管理部令(第21号),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已经2026年5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标准》指出,为了准确认定、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了《标准》。《标准》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。

《标准》明确,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7个方面。一是超能力、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。二是瓦斯超限作业。三是煤(岩)与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。四是煤(岩)与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矿井、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,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。五是通风系统不完善、不可靠。六是超层、越界开采。七是有严重水患,未采取有效措施。八是有冲击地压危险,未采取有效措施。九是自然发火严重,未采取有效措施。十是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、工艺。十一是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,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。十二是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,未采取有效措施。十三是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。十四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,煤矿改扩建期间,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,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。十五是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,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,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。十六是改制、合并、分立期间,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或者在完成改制、合并、分立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。十七是其他重大事故隐患。

《标准》明确了上述隐患认定的具体情形。例如,“超能力、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”重大事故隐患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(设计)生产能力的110%,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(设计)生产能力的30%;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,或者一个采(盘)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、煤(半煤岩)巷掘进工作面(安装、回撤工作面除外)个数超过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规定;矿井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(不含交接班期间)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%(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增加的人员不计入),或者违反《煤矿安全规程》关于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限员管理规定。

来源:中国煤炭报